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建设中光伏电站设备的案件, 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孙某、吕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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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