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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1年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方案公开!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站文件)。这次公开版本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变化非常大:

1)内容做了大量的精简,有利于突出重点,便于执行;

2)新版征求意见稿对之前一版中争议较多的内容,都进行了修改。

 

 

根据最新版的文件,重点内容整理包括以下几点。

一、各省年度开发规模指标自行计算,国家不再统一发

1、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

国家不再统一发年度指标,而是由各省根据:1)国家给的消纳权重、2)本省用电量,自行计算出保障性规模;超出保障性规模的,为市场化规模。

因此,各省未来的规模指标只有下限,即保障性规模,没有上限(市场化规模不限)。

各省具体权重参考《未来十年各省配额出台》

2、保障性规模省间可以置换

考虑到部分地区缺乏发展可再生能源条件,如北京、上海等直辖市,自身完成每年的消纳权重压力大,可在其他省建设,在北京消纳,规模根据长期协议中的交易电量进行规模换算。

3、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保障性规模: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

市场化规模:需要配套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 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等,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市场化项目“能并尽并”。

二、新增市场规模的边界条件发生变化

1、旧规则下:发展规模有上限

旧规则下,风电、光伏项目的发展规模受“补贴总额”、“电网消纳”两个条件的限制,规模有上限。未来的风电、光伏项目均无补贴,因此“补贴总额”不再是上限。

2019、2020年,电网公司以5%的弃电率为边界条件,计算出各省的新增消纳空间,成为风电、光伏发展的上限;而2018年下发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于2020年底到期,5%将不再是约束条件。

2、新规则下:发展规模只定下限

新规则下,风电、光伏发展的下限为“消纳责任权重倒算出的保障性规模”,将没有上限!电网将由“制约天花板”转变为“接网服务提供方”,对风电、光伏项目实行“能并尽并”。

然而,风电、光伏渗透率越高,电网调峰调频的服务成本越高,当高到一定程度,保持合理的弃电率可能更加经济。在当前的风电、光伏成本下,主要投资企业已经可以接受“保证合理弃电率下,大幅提高新增装机规模”的新理念。

三、强调优化营商环境,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

部分省份在在风电、光伏建设中增加了很多的附加条件。

土地税费的不明朗、配套产能大大增加了光伏项目的非技术成本。例如,某省的文件中明确提出:

要深化招商引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我省成立分公司,积极入驻省能源产业科技城,引进有关上下游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落户我省。

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各省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四、区分两个概念:保障性规模VS保障小时数

这两个没有任何关联性,只是恰好名字里都有“保障”。

1、保障性规模

在项目开发阶段,规模指标分配过程中,依据各省消纳权重和发电量计算出来的规模,在并网时享受优先待遇;是每年各省光伏、风电项目发展规模的下限。投资企业需要通过竞争性配置获得。

因此,保障性规模影响的是项目指标分配,即优先消纳权。

2、保障小时数

在项目运营阶段,光伏、风电项目所发电量分为“标杆电价”和“市场化电价”,保障小时数以内享受“固定电价”。

因此,保障性小时数影响的是项目的上网电价。

 

 

五、近期多个配套管理政策互相支撑

近期将有多个相关政策出台,包含:各省消纳权重、上网电价、储能相关政策等,新版征求意见中删除了各政策之间重叠的部分。

例如,在即将发布的《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中明确提出:

二、2021年,新建项目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内的发电量,上网电价继续按“指导价+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

已经说明,未来的项目分配将采取竞争性配置的方式。因此,在最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在原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比较大的一段内容: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以项目上网电价或同一业主在运补贴项目减补金额等为标准开展竞争性配置。优先鼓励保障性并网规模与减补金额相挂钩,原则上各省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保障性并网规模定向用于存在欠补的企业以减补获得保障性并网资格。

近期发布的一系列相关联政策,将共同支撑风、光未来的开发路径。详见《近期光伏主要管理、上网电价政策分析》

六、2021年新增并网以存量项目为主,新政主要影响明年项目

2021年的新并网项目主要来源于之前的各类存量项目,包含竞价、平价等。上网电价为2020年的竞价电价,或者是以“本省煤电基准价”并网。

本建设方案现在挂网公示,正式发布肯定要5月份以后;各省再根据该文件出台本省的项目分配细则,再进行竞争性配置,肯定要到下半年才能完成项目指标分配。

因此,按照新规则分配的项目,即以“低于本省煤电基准价的指导价”竞价的项目,大部分将在明年建成。

以下为最新版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为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现就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等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16.5%左右。

二、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机制

按照目标导向和责任共担原则,制定发布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引导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跨省区电力交易,确定本省(区、市)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认真组织并统筹衔接做好项目开发建设和储备工作。

三、建立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

各省(区、市)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保障性并网规模可省际置换,通过跨省区电力交易落实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经送、受省份协商并会同电网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后,根据输送(交易)新能源电量相应调减受端省保障性并网规模并调增至送端省。保障性并网项目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统一组织。

对于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电化学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2020年底前已核准且在核准有效期内的风电项目和2019年、2020年平价、竞价光伏项目等存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纳入各省(区、市)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各省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主要用于安排存量项目。存量项目不能满足今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要求、保障性并网仍有空间的省(区、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剩余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确定2021年并网的新增项目,加快核准(备案),积极推进建设,确保尽早建成投产。

五、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

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 亿元,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消纳。

六、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抓紧组织开展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督促地方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推广新能源云平台,实现全国全覆盖,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要会同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及时公布各省级区域并网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引导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引导和促进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规划落实、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按要求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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