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份,株洲某科技公司与湖南某能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株洲某科技公司向能源公司提供屋顶光伏发电设备,科技公司按约定供货后,能源公司却拖欠货款290万元未付。 于是,科技公司在2018年9月,上诉到石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约定,能源公司在2018年10月10号前,支付科技公司货款29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能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与能源公司联系,查找财产, 但能源公司已经负债累累且资不抵债,只有两处屋顶光伏电站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法官与双方反复沟通协调, 最终确定以拍卖两处屋顶光伏电站的方式解决拖欠的货款。 屋顶光伏电站建在案外人的厂房顶上,分布面积大,而且没有统一的价值确定标准,存在着协调难、勘验难、变现难等问题。 经多次上门沟通,案外人同意配合法院执行。 同时执行法官会同司法技术部门选定了专业的鉴定机构, 采用无人机航拍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最后确定了以340.1万元作为两处屋顶光伏电站的起拍价。
2020年6月份,经过157次竞价,两处光伏电站最终以430.7万元成交。维护了辖区企业的经营成本。 接下来,石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光伏发电站等难以变现财产的评估拍卖模式,对不同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方法,不断扩大拍卖的范围,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公共法制民生频道融媒体记者:余俊 周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