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发布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在实施建筑用能结构优化行动中提及,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
在强化财税金融保障中提及,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研究、标准编制、项目示范等。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装配式建筑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加大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
(原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1日
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
为做好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实施新建建筑能效提升行动
(一)完善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建筑节能降碳技术体系研究,编制节能率7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提升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性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不再列出)2024年起,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等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其他市2025年起执行。到2025年,全省建筑能效较2020年提升3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滁州等市开展省级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合肥、阜阳、淮南、六安、黄山等市开展低碳片区试点,建成一批近零能耗建筑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提升绿色建筑品质。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重点把好图审关和验收关。建立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2022年起,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到2025年,全省星级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全过程绿色建造。探索绿色设计路径,开展“绿色工地”建设行动,大力推行绿色施工。推进智能家电与住宅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全装修交付,开展智慧住宅示范项目试点。全装修费用计入购房贷款基数。对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可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
(四)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新立项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单体地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地上2万平方米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在合肥、六安、广德等地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持续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培育皖北、沿江、省会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五)促进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对绿色建材消费可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贷款贴息。(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鼓励工程项目使用数据库中的产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既有建筑运营降碳行动
(六)加强既有建筑运行管理。开展既有建筑基本信息调查,逐步构建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机制,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建筑运行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系统。结合城市体检,对既有建筑节能基础数据开展定期评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管局、省数据资源局)在公共机构中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率先实施能源托管。到2025年,全省公共机构实施不少于150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省管局)
(七)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分年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公共建筑,支持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对高于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平均水平的居住建筑,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开展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针对学校、医院和机关办公建筑等改造需求,结合围护结构装修、用能系统更新,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
(八)强化既有建筑拆除管理。建立既有建筑拆除管理机制,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建筑拆除应采用绿色施工方式,制定安全防护和降尘措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充分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实施建筑用能结构优化行动
(九)光伏建筑一体化。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技术。(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光储直柔”建筑应用试点,2023年底前,蚌埠、芜湖、宣城等光伏建筑试点城市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兆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十)建筑采暖制冷清洁化。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加大地源热泵等浅层地热推广力度,具备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机关办公建筑应采用浅层地热能等采暖制冷。鼓励采用空气能热泵替代燃气锅炉、电锅炉。支持合肥骆岗中央公园能源站建设。2025年底,城镇浅层地热能、空气能采暖制冷应用建筑累计新增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
(十一)建筑供水低碳化。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合肥、宿州、阜阳、滁州、芜湖等市建设建筑错峰智慧供水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备日照条件的居住建筑优先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其他居住建筑应采用空气能热水系统。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空气能等多能互补形式热水系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管局、省能源局)
(十二)建筑用能电气化。引导建筑炊事、供暖、热水等向电气化发展,降低建筑直接碳排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在城市大型商场、办公楼、酒店、机场航站楼等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电气化。到2025年底,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比例超过55%。(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应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强化智能家电、外墙保温、装配式建筑、节能门窗、建筑光伏、空气能等建筑节能降碳产业培育。大力引进行业龙头企业,补齐、壮大、拓展建筑节能降碳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支持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依托省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光伏建筑储能一体化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先支持建筑节能降碳相关企业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认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持相关标准立项发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在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认定中,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给予优先推荐或加分激励。(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四)强化财税金融保障。统筹利用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更新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研究、标准编制、项目示范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装配式建筑等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购置设备器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进口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配合单位:合肥海关)加大绿色低碳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总量持续增长,支持相关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
(十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绿色发展理念。鼓励高校设置建筑节能降碳学科专业和课程,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加大装配式建筑等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建设5—10个装配式建筑等专项培训基地,开展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技能竞赛,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等参加“五一”劳动奖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和目标考核,将建筑节能降碳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